非住宅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1.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的内容包括房屋价值、土地价值、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项目。
2.对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12〕164号)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非住宅房屋可提供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视为默认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的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含土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可供选择调换房源:南通市迈普科技园(崇川区新胜路158号)9幢202室、302室,10幢201室、301室、501室,14幢4、7、8、9、10、11、12层,16幢4、7、8、9、10、11、12层,20幢2、3层,21幢1、2、5层,22幢4层,23幢3、4层。被征收人可在此房源中选择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相当的部分作为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如前述可供选择的房源因故不存在的,本政府提供园区内其他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通过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