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进一步规范集市、夜市、分时步行街、早餐车、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外摆位)等新型设摊经营活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持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安全、美观,满足人民对高品质、亲民化生活的需求,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划定、合理布局,宽严相济、分类管理,安全有序、文明和谐,开放包容、体现品质,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以商业布局更加合理、设摊管理更加规范、市容环境更加优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为总体目标,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设摊治理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商业布局。根据区域特点和实际需求,完善商业服务网点布局,做好业态发展引导,优化街区功能定位,提升商业服务能力。推进标准化菜市场、早餐门店等商业服务改造完善,推动夜间经济繁荣发展,创造美好生活环境。
三、严禁无序设摊和跨门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四、合理划定设摊区域。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以及食品安全、“菜篮子”供应保障、市场公平等因素,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管理要求等,征求周边市民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情况,可以在农村地区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供农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划定的设摊区域内可设置疏导点、管控点、特色点。
五、优化疏导点、管控点设置。疏导点是以服务基本民生为主,采取入场入室经营的点位,结合标准化菜市场、早餐网点等民生服务实际情况,在暂时供应不足的区域设置。管控点是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为主,利用闲置空间经营的点位,面向消费需求,畅通本地农产品销售渠道。
六、创新特色点设置。特色点是以新型业态为主,符合城市高品质要求,品牌化、主题化、特色化的集市、夜市、限时步行街、外摆位等点位,优先在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水岸夜生活体验区和园区、商圈、景区等自有区域内选点。鼓励创新创业、支持原创品牌、传播公益慈善、展现工匠精神、传递海派风情、展示本地特色、营造生活氛围,既满足人民需求,又体现“上海味”“时尚潮”“国际范”。
七、规范点位设置。疏导点、管控点、特色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环境,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外摆位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经营主体建筑红线,不得在店外进行食品加工。
八、压实主体责任。设摊经营活动应当公平公正组织开展,符合设摊方案的管理规范、设置标准、公示制度等要求。参与设摊经营的应当合法合规、文明经营,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落实市容环境、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责任,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九、完善配套设施。设摊区域应当合理配置环卫、垃圾分类、污水处理、交通、照明、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合理设置车辆停放区域。集市、夜市、分时步行街、早餐车、外摆位等设置的临时性设施,应当可拆卸、可移动、定期维护更新,保持干净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十、推动社会治理。构建各级政府、社会各方参与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市民群众、经营主体、管理部门等多方协商沟通机制。倡导经营主体自律自治,推动形成自我管理、自我促进、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十一、纳入“一网统管”。各区、街道(镇、乡)要将设摊管理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开发务实管用的应用场景。加强信息实时共享,形成线上线下协同,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建立从发现到派单处置的全链条业务流程,提升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十二、加强监管指导。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市道路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建立设摊综合协调机制,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加强设摊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加强联合执法和管执联动,督促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市区联动,建立健全设摊撤销机制。市绿化市容局对全市设摊管理情况定期开展评价评估,不断优化改进设摊管理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8月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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