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镇政府人员回应吉林私搭浮桥案:村民需求强烈,未见强制收费 )
近日,吉林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村民黄德义因私自搭桥收费而被判刑一事,引发公众关注。7月9日,瓦房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据其了解,黄德义搭建的浮桥确实存在收费情况,“但不是强制的”。此外,针对黄德义在搭建浮桥的过程中把道路挖烂的传闻,该工作人员也进行了否认。其表示,浮桥连接着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极大缩短了两岸村民往来的距离,村民对在此处建桥的需求也较为强烈。
黄德义当年架桥用的铁皮船
据南都此前报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年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05年至2014年,黄德义伙同他人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2014年冬,又出资并组织在该处河道私自建固定桥。此后至2018年10月,由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共计52950元。
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另外17名涉案人员也分别获刑。其中,黄德义家有3人被判刑。
7月9日下午,洮南市瓦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黄德义搭建的浮桥全长约十多米,连接着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极大缩短了两岸村民往来的距离。“(经这座桥)直接就能过去(安全村)了,能少走70多公里,特别近,时间缩短了还方便。”
因私自建桥并收费触犯了法律,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对黄德义下达通知,要求其自行拆除非法所建桥梁。据该工作人员回忆,浮桥拆除后,村民往来振林村和安全村,只能选择绕道。2019年,河道还发生了多起溺亡事故。“两岸距离比较近,(驾驶员)对冰面不太熟悉,以为能开过岸,结果走一半就掉了,掉冰窟窿里淹死的就有四五个人。”
上述判决作出后,黄德义进行了申诉。他在申诉材料中提出,建桥是为了方便两岸村民春耕及秋收,不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过高。他说,没有向过路人强制要钱,自己光焊船体就花了13万多元,此外还有搭建费用,收取的“过路费”没有超过成本。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他已经退还全部赃款。
瓦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确认,浮桥确实存在收费情况,“但给不给都自己随便过,也不是强制的。大伙儿就图这一块儿近。”对于网上有声音指出,黄德义在搭建浮桥的过程中存在把道路挖烂的情况,该工作人员予以否认,表示也不存在黄德义垄断浮桥过路的情况,“修道怎么还能挖路呢?桥要是不好走,也没有人会选择从这里走。”
据该工作人员了解,河道两岸村民对在此处建桥的需求较为强烈,河道两岸的百姓也曾签字表达这方面的需求。“现在浮桥拆了,大家都希望能建个桥。有河就得建桥,有桥走大伙就方便了。”
南都记者了解到,近日,洮南市副市长刘洋表示,针对“黄德义私搭浮桥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洮南市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决定,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设一座便民桥,力争在秋收前建设完成,同时,洮南市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对振林村附近公路桥架设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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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村民“私造浮桥”案审判长冒名高考曾被查,免职后现仍在法院上班
近日,吉林省洮南市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7月9日,该案又被爆出案中案——其主审法官(审判长)系冒名参加高考上大学,目前已被免去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法律人士了解到,村民建桥被判刑案,如果后续启动再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本身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与法官资格出现瑕疵关系不大。
黄德义等人一审判决书显示,该案审判长为孙某。图片来源/网络
据央视网报道,吉林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黄德义未经审批,投入超过13万元搭建浮桥,针对过桥车辆收费。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作出处罚并强制其拆桥。2019年12月,洮南市法院判决认定,黄德义等人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该行为属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德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目前,黄德义决定继续申诉。
就在引发广泛关注的同时,该案又被曝出案中案。有爆料称,黄德义案件一审的审判长系冒名参加高考上大学。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黄德义一审判决书显示,该案审判长名为孙某。
上游新闻记者根据公开资料获悉,孙某系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2022年,孙某被举报冒用他人姓名考大学、参加工作。举报人称,孙某原名曹某军,家中排行老六,人送外号“曹六哥”。
2022年6月14日,洮南市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免去孙某洮南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同年7月11日,洮南市纪委回复举报人表示,孙某真实姓名曹某军,冒用孙某的姓名参加高考上大学的问题查证属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目前,洮南市人民法院官网中关于“孙某”的信息有9条。图片来源/法院司法公开网
2022年,孙某在接受媒体采访表示:“我高考确实改名了,但那是我自己考的。因为举报,纪委还给了我处分,目前我没有职务,就是在法院上班的普通工作人员。”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洮南市人民法院网站内搜索“孙某”,仅有9条信息,除一条消息是2019年7月发布的外,其余的发布时间均为2021年10月20日。
有网友对此提出质疑,冒名参加高考并参加工作,仅给予免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还继续保留党籍、公职在法院工作,相关处罚是否合乎规定?
7月9日,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庄玉武认为,案涉法官不应当继续当法官。庄玉武表示,法官法第12条规定了法官要具备的条件:(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显然,案涉法官不符合条件,至少存在品行不端。但他认为,吉林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案件如果启动再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本身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跟法官资格出现的瑕疵关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