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消息,从8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从1050元/月统一提高至1100元/月。这是“十三五”以来全市连续8年提高此项标准,将惠及全市4.1万余名低保对象。
与此同时,全市1.9万余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也将同步提升保障待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30%将从315元/月提高至330元/月。
政策解读: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是贯彻落实省、市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扩中”“提低”行动和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的重要举措。2023年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弱有众扶”行动将全省年平均低保标准13200元(1100元/月)列入重点指标进行晾晒考核,目前我市年低保标准为12600元(1050元/月),与全省平均标准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此,需进一步拉高“兜底”标杆,有效助力共同富裕。
二、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三、主要内容
(一)低保标准调整参照什么机制?
低保标准实行全市一体化,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 30%和上年度低保标准,结合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测算,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每年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并报请市政府出台。
(二)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的公布数据,我市2022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371元;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080元,增幅3.9%。对标今年浙江省公共服务“七优享”“弱有众扶”工程重点指标全省平均低保标准达到13200元(1100元/月)的要求,自2023年8月1日起,全市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1100元/月,增幅4.8%,超过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的增幅,且达到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4.4%。
(三)资金渠道如何列支?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