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购房补贴卡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减少被征收人在外过渡周期,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补贴卡》安置及适用范围
《购房补贴卡》安置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不含拆迁安置房、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住房等)的,将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购房补贴卡》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住宅房屋征收项目中,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
二、购房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使用《购房补贴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安置的,最高可享受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10%的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是指被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的评估价款(产权调换房屋价款不享受购房补贴),不含各类奖励、补助款。
三、《购房补贴卡》的内容
主要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购房卡金额、使用期限等。《购房补贴卡》一式二份,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各执一份。
四、《购房补贴卡》制作和发放
《购房补贴卡》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发放给被征收人。
五、《购房补贴卡》使用及期限
《购房补贴卡》原则上限被征收人本人使用,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也可与其以共有产权的方式使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信息须与《购房补贴卡》使用人信息一致。《购房补贴卡》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被征收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多张《购房补贴卡》,补贴金额可以并用,也可选择分别使用。
《购房补贴卡》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未购买商品住宅(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则视为放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卡》自动失效、作废。
六、商品住宅房源选购
被征收人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购买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被征收人与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被征收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七、《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
《购房补贴卡》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房屋征收部门应设立办公地点,办理《购房补贴卡》资金申领、拨付等相关业务。具体流程为:
(一)被征收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行前往市房产服务中心通过《徐州市商品房管理系统》查询购房合同备案信息,并由市房产服务中心出具《购房确认单》,经被征收人核实签字后,锁定房源。
(二)被征收人凭《购房补贴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确认单》、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身份证至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拨付《购房补贴卡》资金,房屋征收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给被征收人。
如购买商品住宅房款总额(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下同)超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和购房补贴款的总额时,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商品住宅房款总额小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和购房补贴款的总额时,购房补贴金额应按相应比例据实补贴{[商品住宅房款总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购房补贴款)1x购房补贴款} 结算后,将实际购房补贴金额拨付给被征收人。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6个月内办理《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手续,逾期视为自愿放弃《购房补贴卡》安置,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购房补贴卡》作废。
(四)被征收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享受《购房补贴卡》资金补贴政策,因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须至房屋征收部门将实际享受的购房补贴退回后,再办理房源解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手续。
八、购房补贴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沂市范围内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不含正在实施的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十、本办法由新沂市动迁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