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出行防疫政策(第四版)
一、入境人员:经我省口岸入境的,严格实施14天集中医学观察,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目的地为福州市的入境人员,点对点接回目的地后继续实施7天居家医学观察;目的地为福州市外的入境人员,点对点送上返程交通工具,不得在福州市逗留。在人员入境时,以及集中隔离第1天、第4天、第7天、第10天、第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中第14天应同时采集人、物、环境标本,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者方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在居家医学观察第2天、第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居家医学观察。在福建省外口岸隔离满14天的入闽人员,在入境后21天内返回福州市内的,仍要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直至满21天,同时在入福州市第1天和解除居家医学观察前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二、高风险地区入(返)榕人员: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医学观察的第1、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建议第3天加做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
三、中风险地区入(返)榕人员: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医学观察的第1、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建议第3天加做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居家医学观察。
四、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除中高风险地区以外的入(返)榕人员:实施7天居家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天、第3天、第7天、第10天、第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健康监测。
五、对出现本土病例但尚未调整疫情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市(重点关注地区)入(返)榕人员:在健康码绿码、体温正常的基础上,需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入(返)榕,自我健康监测14天,并于第1天、第3天、第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六、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出行或返乡前要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和所在单位报备,需满足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有序出行或返乡。
七、其他未发生疫情地市入(返)榕人员:健康码绿码,体温正常,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在我市有序流动。
八、上海市、吉林省、泉州市入(返)榕人员:3月31日起对有上述地区旅居史的入(返)榕人员,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即7天集中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于第1天、第3天、第7天、第10天、第14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对3月31日前入(返)榕且未满7天的人员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对已满7天未满14天的人员实施居家健康监测;已经超过14天的,需立即自行落实1次核酸检测。
九、健康管理起算时间:以上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及重点关注地区入(返)榕人员健康管理措施实施时间从抵榕时间起算,已经超过14天的,需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方可解除健康管理。
防控政策将视最新疫情动态和风险研判适时调整,必要时对部分涉疫地区来(返)榕人员采取提级管控措施,具体以市指挥部的文件或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