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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240个散装烧饼,为何索赔近万元(买烧饼视频)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25 00:59:45
The Beginning

通过微店一次性购买了240只散装烧饼,收货后以标签信息不全属于三无产品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退还货款并支付高达近万元的“十倍赔偿”……7月20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这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6月,马某通过微信向张某经营的微店购买了草鞋底烧饼甜咸8份、咸味8份,传统老酵8份,共计240只,合计950元。



草鞋底烧饼(网络图/图文无关)

张某在微信中告知马某,草鞋底烧饼无外包装,是由厂家直送的散装食品。当日,张某让该草鞋底烧饼的生产者崇川区某糕点店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马某。这些烧饼放置于四个南通市某食品店塑料袋中,袋上标明了店址、电话,并在送货单上告知了生产日期,发货人为崇川区某糕点店,同时注明了联系电话号码。

马某称在食用时发现标签信息不全,并且认为商家未向其提供生产许可证。他通过微信要求张某予以赔偿,并将起诉状发给对方。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马某将张某起诉至崇川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退还货款950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9500元。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95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生产产品具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为散装食品,并在送货单上明确告知了生产经营名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等信息,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据此,法院认为,马某要求退回货款并按十倍标准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网络图/图文无关)

法官说>>

主张惩罚性赔偿需举证

承办法官陈美表示,该案案涉食品没有统一包装,属于散装食品。本案中,厂家在送货时已通过送货单和外包装标明的形式向购买者明确告知了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该买卖合同通过指示交付的形式履行,应视为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张某已尽到标明食品信息的法定义务。

那么,该案中为何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呢?陈美介绍,消费者在索赔过程中,需举证证明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经审理查明,案涉食品的生产者具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马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陈美表示,惩罚性赔偿在促进食品行业加强自身管理,震慑和打击不法经营者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消费者仍应本着公平原则,避免非理性维权和过度维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邓琳炜 古林

延伸阅读

男子卖香肠遭遇“十倍”索赔,法院最后这样判

现场预制卖香肠的小商铺竟然被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予十倍赔偿!这里面究竟有着怎样的故事呢?近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食品类买卖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现场制售的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最终驳回买家诉求。

买家称香肠是三无产品,要求十倍赔偿

2021年12月,长期经营灌装香肠生意的老古收到了一份大订单,章先生要求老古一次性为他提供30份手工香肠。面对天降“大单”,老古十分开心。甚至当章先生提出要到香肠制作的现场观看香肠灌制过程时,老古也没有拒绝。

12月中旬的一天,章先生应约来到了老古的店面,在一旁全程观摩了老古手工制作香肠的过程,有的环节还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

香肠制作完后,章先生再次提出要求,他表示自己购买的这批香肠是作为贺礼用来送人的,希望老古对香肠进行一定的包装。为此,老古按照章先生的要求,对香肠制品进行了简单的包装,为了体现自身特色,老古还在香肠的外包装上印上了“古香”的品牌字样。之后,章先生支付了7000元的香肠款。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超出了老古的预料。



法官调查走访

过了两天,章先生再次来到老古的店面,他表示,由于老古卖给自己的香肠上面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他认为老古生产的香肠存在安全隐患,自己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要求退货并给予赔偿。

听闻章先生提出的要求,老古顿时气不打一处来。老古告诉章先生,香肠是自己当着他的面现场灌装制作的,并非预包装食品,之后的包装也是应章先生的要求进行的简易免费包装。章先生现在竟然要自己赔偿,他觉得章先生的做法完全不可接受,坚决拒绝了对方的要求。

双方协商不成,章先生又先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信访部门投诉,但是都没有结果。于是,章先生一纸诉状,将老古的香肠铺面注册的公司起诉到了硚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古香公司退款,并给予自己十倍香肠货款的赔偿。

法院驳回:现场制售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初步了解,并对香肠店所在的市场进行了走访,了解到古香公司虽然规模不大,但是由于经营有方,在市场内集聚了一定的名气。同时,考虑到涉及原告提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较为专业,法官还专门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咨询,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表示,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现场制售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而在该案中,老古主动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老古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

2022年6月,硚口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香肠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是否应当给予原告10倍赔偿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老古经营注册的“古香肉制品有限公司”,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外卖递送服务、水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同时,老古还于2018年1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古香”商标注册,核定适用商品,包含“加工过的肉、冷冻肉、小香肠、大香肠、肉块、腌制猪肉、屠宰过的家禽、冷藏猪肉片、带骨猪排、煎炸肉”。章先生找老古订购香肠30份180斤,付款7000元。老古还应章先生要求,对香肠进行了简易塑封和礼盒包装。在外包装上标明了产品名“古香手工香肠”,并标注了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后,章先生以购买的香肠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老古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10倍惩罚性赔偿,须具备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受到损害两个法定条件,且不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同时,法律法规对商品的标签有明确的内容要求。具体到本案而言,章先生购买的产品为老古手工制作的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食品,该香肠为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现场制售的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不存在生产代号和许可编号。章先生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老古经章先生要求对购买的香肠进行简易包装,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当前正值灌制香肠的季节,通过该案,也希望类似的肉制品手工加工商户,要充分认清商品销售的法律风险,认真遵守和规范使用食品外包装,全面履行商品属性的告知义务,减少类似纠纷产生。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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