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强和小丽打算结婚买房,但是由于没有能力一次性出资购买,于是打算贷款购买房屋,但是在署名时双方发生了不愉快,原因是小强认为,首付款是自己父母出的,理应写上自己的名字,小丽却认为,结婚以后也要一起还房贷,理应写上自己的名字。
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中很多,我们也都知道,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况且根据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如果在婚前购房的,如果房产登记为一人所有,那么如果离婚,另一方只能分割共同还贷的那部分共同财产,而房子却与你无关。
案情:小强和小丽已经结婚,要买房子,在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时,小丽只顾签字,却没有发现其中夹杂着一张纸条,声明放弃共有。在小强和小丽离婚时才发现。
一旦在房产交易中心签署过这样的声明,即便你们是结婚以后购买的房产,也不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会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案情:小强和小丽打算结婚买房子,为表诚心,小强出资购买房屋,将房产登记在小丽名下,但后来因为性格不和导致双方分手,小强要求小丽归还房屋。
即便房产证是小丽的名字,由于双方并没有结婚,小强是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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