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第一档100元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二、第二档200元奖励
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三、第三档500元奖励
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3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第四档1000元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第五档1500元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六、第六档2000元奖励
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七、第七档5000元奖励
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八、第八档10000元奖励
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单位、责任人因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举报的单位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九、第九档50000元奖励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十、第十档最高250000元奖励
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
对符合第(一)至(九)项的举报奖励事项,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