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补贴对象及执行时限
对进城农民购房者在市区范围内于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本细则规定的首套商品住房是指:购房者在泰州市区(海陵 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姜堰区)范围内无商品住房的(以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个人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为准 ) 。
二、 购房补贴标准
按契税完税凭证所载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进行补贴。在姜堰区范围内已使用人才券购房享受过购房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
三、 购房补贴办理流程
(一)申请资料
1. 《泰州市区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可在窗口领取, 一式三份);
2.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 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 购房者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 购房者身份证明一份:进城农民,需提供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 道)出具的农民身份证明;
7. 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的购房者《个人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
8. 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9. 申请人银行卡(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10.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办理流程
1. 申请
申请人须为购房者,有多个共同购房者的,须确定其中一人作为申请人及补贴领款人。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区设置 的购房补贴窗口(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领取《泰州市区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善所需资料后,向窗口提交申请。
2. 受理
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核验,资料齐全的, 进入审批程序;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完备。
3. 审批
经审批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契 税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上加盖“已申请购房补贴”条形印章后,退还申请人资料原件,由审批人签署意见,进入核发程序;不符合条件的,注明理由并退还其申请资料。
4. 发放
审批程序完成后,购房补贴30日内发放到位。
四、 各部门职责
1.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购房补贴所需资金和日常管理工作;
2.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审批、发放购房补贴, 登记购房补贴发放信息,每月按住房所属区汇总购房补贴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
3.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购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五、 资金来源及管理
市财政局预拨启动资金100万元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月20日前编制下月的购房补贴发放预算,向市 财政局申请资金。购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年终按实清算,按照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财力分享比例分担。
六、 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时间
本次市区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为2022年7月1日一2024年 10月31日。
特别提醒:申请人须在2024年10月31日前缴纳契税并申报办理购房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七、其他事项
1. 对涉及退还契税事项的,如申请人在已领取购房补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申请退税,符合退税条件的,申请人须先到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购房补贴退回手续,契税征收部门凭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已退回购房补贴的证明材料办理契税退税相关手续。
2. 购房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发放工作结束后,结余资金全部缴回财政。
3. 对直系亲属间(父母、子女、夫妻)更名及合同条款修 改的,经合同双方同意后,不注销原合同,合同备案时间仍以原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不予撤件。
4. 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的,须承诺填写的信息及提供的材 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 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等部门会商解决。
泰州市区购房补贴窗口联系方式
购房所在位置 |
购房补贴申请窗口 |
地址 |
联系电话 |
海陵区 行政区划范围 |
海陵区行政服务中心一 楼大厅住建窗口 |
海陵区府前路3号 |
0523-86242086 |
医药高新区 (高港区) 行政区划范围 |
高港区行政审批局一楼 综合受理1号窗口 |
高港区港城路6号 |
0523-86902232 |
姜堰区 行政区划范围 |
姜堰区行政服务中心一 楼北大厅40号窗口 |
姜堰区上海路1号 |
0523-88818508 猜你喜欢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