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责任
(一)适用范围。南堡乡、河沙镇镇、北张庄镇、代召乡、工业园区 116 个村的农村宅基地建设(包括新建、翻建、改扩建)住房、监督管理。
(二)责任主体。乡镇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乡镇要建立由乡镇长负总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内设机构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承担业务指导责任,指导乡镇开展相应工作。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内设机构无法盖章的,由乡镇内设机构主管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同时加盖乡镇公章对应指导部门公章,确保责任不缺位。
(三) 落实机制。各乡镇要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悬挂包含工作流程、申请审批要件、相关负责人员及职责、举报电话等在内的制度,各村也要在明显位置张贴相关内容,确保群众知晓。
二、规划编制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指导乡镇加快编制村庄规划,确保 2023年底前全面施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镇在审批宅基地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衔接,预留相关区域,不能以无规划或规划未批为由拒绝开展宅基地建设审批。
三、多形式保障村民户有所居
邯郸市城市开发边界外的村庄,主要通过“一户一宅”的分配制度满足村民户有所居,所建房屋不得超过三层且要有专业机构指导。充分挖掘存量价值,鼓励农村闲置宅基地,特别是集中连片废弃宅基地通过村集体储备、村内转让等方式,自愿有偿退出,最大限度满足村民住房需求。邯郸市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已纳入拆迁改造范围的,不进行宅基地建设审批,可进行原状维修,但已鉴定为D级危房的,可申请原址翻建;未纳入拆迁改造范围的,遵照邯郸市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执行。保障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各乡镇每年新增宅基地计划指标要具体落实到户,根据各农户申请顺序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当年指标计划安排逐年落实。
四、申请条件
(一) 申请主体及面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新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
(二)宅基地分配的具体条件和规则。
1.关于“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按户籍信息确立,不能确立的,可参照以下原则执行:
(1)夫妻双方与未达到十八周岁子女视为一户;
(2) 独生子女家庭原则上父母与子女认定为一户,多子女家庭应有一名子女与父母认定为一户:
(3)离异后再婚的视为一户;
其他未尽情形,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
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或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不满足分户条件的:
(4)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分户后户均面积超过 200 平方米的。
4.农村村民申请翻建和改扩建住宅时,要符合村庄规划要求。持有 1984 年原邯郸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农村宅基地权利证书,且之后未扩建的,可按原址申请翻建,否则,翻建面积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
五、申请细则及要件
(一) 村级主体。村级受理宅基地申请主体为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户内各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5.翻建面积超过200 平方米,提供 1984 年原邯郸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农村宅基地权利证书复印件。
(三)乡镇初审材料。
1.农户申请材料;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3.公示情况。
(四)其他要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证书技术参数的通知》要求签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规则》编制。
六、违法巡查处置
乡镇综合执法队负责农村宅基地违法巡查和处置,并在乡镇村显要位置公开举报电话和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各村宅基地协管员作用,及时发现并处置相关违法行为。
七、定期通报
各乡镇要于每月 20 日前,上报宅基地管理工作累计进展,上报内容包括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备案表、典型案例创建、违法查处案例、信访案件处置等,每项要有具体的佐证。区农业农村局每月25 日印发通报,通报内容每月报区主管领导,每季度报区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