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
1.参保人员在实施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诊察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最高不超过6元/次的标准(不足6元的按实)报销。
2.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就医,享受一般诊疗费待遇,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元/次和4元/次,一日内多次门诊统筹基金仅支付一次一般诊疗费。
二、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
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其中对实行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年内累计最高报销150元。
三、意外伤害门诊待遇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参保后因意外伤害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内的不予支付,1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予以报销,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门诊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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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门诊特殊病报销
(1)门诊特殊病报销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以下疾病:
白血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终末期肾病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非透析治疗,肺结核、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等疾病治疗时。
按照规定备案后,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2)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以下疾病:
患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等精神病种的参保人员。
在专科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费用按实报销,每月限额1000元,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六、门慢、门特备案
参保人员携带病历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病理报告等)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申请表》,经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联系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七、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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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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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育待遇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支付20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高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