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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范围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9-05 15:30:35
The Beginning

  办理范围

  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在本市均无自住住房的已婚职工。

  》》》扩展

办理条件

  委托人在本市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委托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委托人不存在其他有效的委托提取或按月冲还贷协议;

  委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没有房产;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为标记为“失信职工”或人民法院冻结状态。

  提取时间、频次和金额

  按照当月申请、次月生效的原则,每月最多提取一次,且不超过约定提取金额,提取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元,委托提取有效期限为1年。夫妻双方同时签约的,提取金额按登记先后顺序生成,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约定提取金额。委托提取资金于每月11日至13日(遇节假日顺延)划拨。


THE END

TAG:委托人  金额  职工  不超过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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