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养老机构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其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规定,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电、水、气、热价格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政策来源: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网
政策网址:http://www.lhk.gov.cn/zwgk/gkml/jczwgk/ylfwly/202308/t20230810_33440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