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认定范围
凡具有邢台本市户籍或常住人口(以持本市居住证为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人员分类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之日,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连续30天以上(含30天)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符合残疾人就业相关规定的残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低保家庭”失业人员。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是指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是指离婚或丧偶抚养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7、市以上(含市级)劳模失业人员。是指曾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8、烈属、军人配偶失业人员。是指烈士直系亲属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已进行城镇登记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9、“完全失去土地农村家庭”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因城镇公共建设统一征地,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家庭中一名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三、所需认定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时,应提供本人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情况承诺书及以下证明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以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准。
2.“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出具《河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
3.残疾失业人员,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低保家庭”失业人员,出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5.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无营业执照。
6.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离婚者应出具《离婚证》和抚养子女证明;丧偶者应出具《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
7.市以上(含市级)劳模失业人员,出具劳动模范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8.烈属、军人配偶失业人员,烈属出具《烈属证》及与本人关系的证明;军人配偶出具军人证件(证明)和《结婚证》。
9.“完全失去土地农村家庭”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出具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材料。
四、服务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本人申请、基层服务平台核实公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认定的程序执行。
五、服务部门及依据
各县(市、区)人社局、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服务平台。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邢人社发〔201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