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农商银行房贷利率调整规则
(一)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次调整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点幅度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网站公示。(文尾附公示)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或低于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再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仍为固定利率。
(四)利率调整变更生效后,将从变更生效的当日开始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且本次利率调整仅对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LPR加减点幅度进行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利率要素原则上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