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在广东省内取得所得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按照一定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适用范围及对象
减征对象为在广东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纳税人。
减征对象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并取得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注意事项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执行期限
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如何办理享受
符合减免条件的经营所得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后即可在申报时享受减征政策。符合减免条件的综合所得纳税人,可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后,在预扣预缴申报时享受减征政策。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办理享受。
1、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个人中心】后,选择【个人信息】
2、选择【可享税收优惠】
3、选择添加
4、选择【税收优惠情形】,上传对应证件照片,点击【保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