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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养老机构基础条件标准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9-20 15:31:22
The Beginning

  在基本条件上,要求要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不得超业务范围接收传染病和精神病人员入住。要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建筑条件上,要求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应与床位数成一定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5平方米/床;宜独立独栋设置,有独立的出入口,符合适老化(无障碍)建设;不与其他场所共用出入口、电梯等,其中,医养结合场所中的养老服务区应设置在独立建筑或建筑分区内。

  居室设置条件上,要求每间居室面积不低于如下标准:单人间10平方米,双人间16平方米,多人间6平方米/床;每个床位间隔不得小于80厘米,并进行隐私分隔;其中:具备医养结合条件可以设置不高于6人的居室,不具备医养结合条件的最多设置4人的居室。

  场所设置条件方面要求具备居室、就餐、护理、卫生间、厨房等基本用房,具备阅览、棋牌、书画、教室、多功能活动室等文娱与健身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总面积应不低于2.5平方米/床。

  人员设置条件方面要求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应为1:15—1:20;与部分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应为1:8—1:12;与全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应为1:3—1:5。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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