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公民个人,投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设不动产,可申请门(楼)牌号码,
(2)需审核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③房屋所在位置简图(新楼盘同时提供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以及使用标准地名许可证或建筑物命名的批复);
其他情形:
①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宅基地证》;
②属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
③未尽事宜,可根据本市具体门楼号牌政策具体列举补充。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4)工作要求
①在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查验以下内容:属新建、改建小区的,应当查验民政部门正式命名的文件和建筑总平面图;属老街区、老居民住宅小区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应当查验规划或房管部门同意增建新房、增开新门的批准文件和平面图;属搭建的临时房屋的,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发给的临时占地批准文件和简易平面图;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防空设施(不包括楼房地下室)已形成门的,应当查验人防、工商等部门同意营业的许可证明和简易平面图。
②各级公安机关对门楼牌的编号、制作、安装、维护,实行规范编号,统一管理。杜绝乱编“吉利号”,并避免重号、漏号情况的发生。
③建筑物所处道路、街巷未命名的,在民政部门正式下发命名文件后予以办理。房屋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个人或新建、改建的小区,在房屋使用前应当申请安装门楼牌,不得自编门楼牌号。
④门楼牌地址的编写必须符合公安部三局《办理公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工作中住址项目填写规范》。
⑤加强门楼牌地址和居民身份证住址管理,门楼牌地址核定后,要尽快录入地址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