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莆学术交流工作的通知
为吸引更多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莆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闽学术交流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要求,深入宣传,广泛发动,积极联系符合条件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莆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单位组织活动后申报材料由属地人社部门初审、市人社局复审后提交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审批。申报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市人社局人力人才开发科联系。
联系方式:人力人才开发科,0594-2289366。
01活动形式
活动承办单位采取集中组织与个别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开展学术报告、学术论坛、学术会议、招聘活动、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实地考察等多种人才交流活动,帮助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深入了解我省创新创业环境。
活动承办单位包括:
1.省直(中央驻闽)单位及其直属单位;
2.市(县、区)党委政府(或组织、人社部门);
3.部属、省属高校,中央级、省级科研院所;
4.省创新实验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5.省级(含)以上工业(产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上述单位之外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可采取联办、协办等方式参与举办人才交流活动。
02资助对象
申请资助的海外优秀青年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海外优秀博士及硕士(含在读)。要求毕业(就读)于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或所属学科排名全球前50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岁。大学排名以最新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和THE世界大学排名为准,学科排名以上述三个机构提供的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为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二)在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中担任会员的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或在海外著名高校从事两年以上研究工作(含博士后)的海外优秀青年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学术组织名单参照《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高校名单与上一条一致。
(三)活动承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参加专场交流活动,具有海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急需紧缺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岁。
03资助标准
资助资金实行“固定标准包干制”,主要用于差旅、科研研讨、实地考察、讲课等。标准如下:来自亚洲以外国家的人才每人资助2.5万元;来自亚洲国家的人才每人资助2万元;来自台港澳地区的人才每人资助1万元。
入境超过2年的人才不属于资助范围,入境超过3个月但不满2年的人才按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资助。以上人才指未在福建就业创业的人才,且一个年度内同一人才不得重复享受资助资金。
符合我省重点发展领域且成果突出的人才,或因海外人才工作需要,可一事一议。具体由省人社厅商省委人才办、富闽基金会确定。
04工作程序
(一)受邀参加交流活动的人才
1.计划申报。省直(中央驻闽)单位(含部属、省属高校,中央级、省级科研院所,下同)人事部门(或人才办)及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人社部门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申报下个月拟开展的人才交流活动,含活动承办单位、主题及预计规模。
2.计划批复。省人社厅结合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统筹拟资助的人才交流活动。由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批复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及省直(中央驻闽)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办)。
3.线上报备。由活动承办单位联系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投递简历,或由海外优秀青年人才自主联系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投递简历,提前报备人才情况。
4.资格初核。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对拟邀请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初核。
5.组织交流。活动承办单位组织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闽开展学术交流。
(二)自主申请来闽交流的人才
1.线上申请。海外优秀青年人才联系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投递简历,提交来闽学术交流申请。
2.对接匹配。由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核,并根据专业领域、交流意向等进行梳理匹配,将人才推荐给省直(中央驻闽)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办)及各设区市人社部门,也可直接推荐给相关市(县、区)党委政府、工业(产业)园区和重点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推荐人选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对接意向,明确活动承办单位,并及时更新对接交流情况。
3.组织交流。活动承办单位组织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闽开展学术交流。
05资金拨付
(一)资助资金实行“先垫后补”,即:活动承办单位或人才先行垫资,按规定收集、留存相关材料备查。若活动承办单位先行垫资,则由活动承办单位统筹安排使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海外优秀青年人才交流活动,不得挪作他用。若人才先行垫资,则由活动承办单位将资助资金全额发放给人才。为减少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闽学术交流的经济负担,鼓励由活动承办单位先行垫资。
(二)遵循“谁承办、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活动承办单位全权负责人才佐证材料的审核。人才佐证材料包括:护照首页、最近一次的入境签注(含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国际机票(含电子行程单)、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毕业生提供)、在读证明(在读生提供)、可证明职务或身份的有关材料(在海外任职的人才提供)。
(三)活动结束后,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负责按收件清单,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申报材料,加盖设区市人社部门公章后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给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省直(中央驻闽)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办)负责汇总审核本单位的申报材料,加盖人事部门(或人才办)公章后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给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及省直(中央驻闽)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办)对材料负责,收件清单详见附件。
(四)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汇总并按规定初核,由省人社厅报送省委人才办,并由省委人才办转给富闽基金会申请资助资金。富闽基金会将资助资金集中拨至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由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拨付给活动承办单位。
(五)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专项经费,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每年12月15日之前,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及省直(中央驻闽)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办)需向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报送本年度海外优秀青年人才交流成效总结,作为下一年度资助的重要参考。
06有关事项
1.各级人社部门要在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与组织、统战、外事等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2.《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吸引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闽学术交流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42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外优秀青年人才来闽学术交流人才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社办〔2021〕145号)中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