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3〕7号)《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3〕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缴存人,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贷)。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按商贷结清方式的不同分为以贷偿贷和自筹偿贷,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一种方式办理。
(一)以贷偿贷:借款人未结清商贷余额,以商贷已抵押住房作第二顺位抵押申请直接将未结清商贷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也称作直转。用公积金贷款来结清商贷从而实现商转公。选择此种方式办理的商贷银行必须是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的委贷银行。
(二)自筹偿贷: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商贷本息结清并解除抵押后,再以该住房作第一位抵押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从而实现商转公。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是在德阳市行政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贷且未结清的公积金缴存人,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均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七条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除需满足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贷正常还款不少于12个月。
(二)商贷还款期间逾期累计不超过6期,连续不超过3期,无逾期贷款余额。
(三)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借款人在商贷还款期间,因婚姻关系的变化导致住房产权发生变化,则不能选择以贷偿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九条 商贷不能转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商贷部分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在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一)变更原抵押住房所有权人。
(二)对原抵押住房设定其他抵押,商贷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三)原抵押住房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构查封、扣押、冻结的。
(四)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3〕29号)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申请当月商贷余额证明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曾提取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的,贷款额度还应扣减所提首付款。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德公积金发〔2023〕29号)中贷款期限相关规定执行,按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 申请资料和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除需提交公积金贷款基本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表(附件1)。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商贷借款合同原件。
(四)商业银行出具的申请当月贷款余额证明原件及近6个月还款明细。
(五)提前结清贷款同意书(附件2)。
第十五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贷款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自受理资料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审核结果。
(三)偿贷申请:符合商转公条件的借款人向商贷银行申请结清商贷本息。
(四)合同签订:符合贷款条件的,委贷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选择以贷偿贷方式结清商贷余额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配合委贷银行办妥第二顺位抵押,将贷款差额部分存入商贷还款账户,并同意商贷银行自动扣划偿贷金额,超过20个工作日未办妥的,贷款申请作废。
(六)选择自筹偿贷方式结清商贷余额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结清商贷余额、解除所购住房原抵押手续,并会同委贷银行重新办妥商转公贷款第一位抵押手续,超过20个工作日未办妥的,贷款申请作废。
(七)贷款发放:市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商转公贷款予以发放。以贷偿贷方式结清商贷余额的,商转公贷款资金转账至受托银行账户;自筹偿贷方式结清商贷余额的,商转公贷款资金转账至借款人账户。商转公贷款自审批通过至正式放款前,因借款人个人原因无法放款的,应由借款人承担相应后果。
(八)落实抵押:以贷偿贷商转公贷款发放成功后,委贷银行会同借款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贷抵押登记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变成第一位抵押,市公积金中心贷后管理人员于每月10日前进行核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德公积金发〔2017〕80号),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