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罗敷镇金岩村、翁岔村、川街村、塬头村、孟塬镇涧东村、营里村、三义村、秦峪村、宋峪村以外的各镇(办)行政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公安机关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教科、民政、财政、住建、应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及各镇(办)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三、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房屋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摔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相关规定。
六、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本通告自2023年1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5日。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注:阴影区为禁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