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渭南高新区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包括良田街道办事处、白杨街道办事处、崇业路街道办事处、辛市街道办事处、阳曲街道办事处、龙背街道办事处、信义街道办事处、金城社区行政区划内。
三、公安机关为禁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工委、党群工作部、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和管理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四、因重大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五、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使用新型电子烟花爆竹等产品。
六、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