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区供暖价格
1.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按面积收费的,执行套内建筑面积21元/平方米;实行分户计量的,执行45元/吉焦。
2.学校(仅限定九年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以及职业教育学校)、幼儿园(仅限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机构(仅限已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已提交核发《托育机构备案回执》)、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执行居民用户供暖价格政策。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按面积收费的,执行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实行分户计量的,执行65元/吉焦。
4.按面积收费的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收取120元供暖费。
二、供热价格结算办法
我县居民用户供热价格结算办法为:
采暖户采暖热费小于等于基本热费的,供热企业按基本热费与采暖户结算,即面积计价21元/平方米×计费面积×30%;大于基本热费的,供热企业按采暖热费实际金额结算,即用热量×45元/吉焦。
居民用户的结算上限为采暖建筑计费面积与面积供热价格的乘积,结算费用低于等于面积计价金额的,按实际金额结算,高于面积计价金额的,按面积计价金额结算。
非居民用户不设结算上限。
三、计费面积的确定
居民用户的计费面积,为采暖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的130%确定为计费面积;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确定为计费面积;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按不动产权证书注明面积计入计费面积;没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入计费面积;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计入计费面积。计费面积有争议的,由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确定。
非居民用户的计费面积,为采暖建筑的建筑面积,计费面积有争议的,最终由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确定。
供暖期为120天,即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