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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供暖温度不达标怎么处理 辽宁丹东供暖好吗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17 11:44:10
The Beginning

  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对于供暖温度不达标做了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温度全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做好热费收缴、咨询服务、设施运行管理等日常工作。

  供热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网络、媒体、书面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服务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并配备受理投诉人员,在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保证安全、稳定、连续、达标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采用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暂停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至温度达标之日止,按照已交热费日平均数的两倍向用户退费。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

  供热单位拒不入户测温的,视为温度未达标。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用户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至温度达标之日止,按照已交热费日平均数的两倍向用户退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检测档案,设专人登记用户测温申请、测温数据、未达标天数认定等有关信息,并应当向用户出具相关凭证。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室温未达标用户退费。经用户同意,可以将退费金额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温度的测量和认定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退费和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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