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城乡居民医保退费要求:
1.参保人在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之后,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
2.参保人申请退费时,原使用银行签约划账缴费的原则上优先使用签约的银行账户进行退款;
3.没有使用银行签约划账缴费的,则由参保人提供退款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退款,退款账户原则上必须是参保人本人,因特殊原因需退款到他人账户的,需提供账户人与参保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4.参保人发起退费申请的,由税务部门统一对参保人身份资料和退款银行账号信息进行登记,并加具意见后交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退费。
5.各级税务部门受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截止时间为缴费当年12月31日。(例: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退费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超时不允许退费。)
6.符合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已自行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为防止重复退费,各级税务部门办事窗口不再受理困难人员退费,由医疗保障部门收集已自行缴费的困难人员身份资料和退款银行账户信息,制作批量退费名单,医疗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加具意见,交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退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