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及标准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扣除主体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申报要求
1.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常见问题解答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4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