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入选“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并连续两年被写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劳荣枝案,广受舆论关注。2023年12月18日,遵照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南昌中院对劳荣枝执行死刑。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4年2月23日,最高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全文近八千字,详细阐述了最高法核准劳荣枝死刑的理由和依据。
涉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
裁定书显示,江西省南昌市中院审理南昌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一案,于2021年9月3日以(2020)赣01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劳荣枝提出上诉。江西高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2年11月30日以(2021)赣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最高法院复核期间,被告人劳荣枝委托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丹红、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为其提供辩护。最高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检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核准死刑)共谋抢劫等,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
图为劳荣枝案二审现场
经最高法复核确认的劳荣枝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南昌抢劫、故意杀人事实
1996年6月初,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江西省南昌市,租住于南昌市某地。劳荣枝化名“陈佳”到南昌市某夜总会从事陪侍服务,结识顾客熊某甲(被害人,男,殁年37岁),并与法子英共同确定熊某甲为作案对象。同年7月28日中午,劳荣枝打电话将熊某甲诱骗至前述租住处。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捆绑熊某甲手脚,抢走熊某甲的金项链、手表等财物及家门钥匙,威逼熊某甲说出家庭住址。法子英将熊某甲勒死并分尸,将尸块分别装入两个编织袋、两个旅行包中。当晚,劳荣枝独自前往南昌市东湖区熊某甲家,用劫得的家门钥匙试开门锁返回,后伙同法子英携带尖刀来到熊某甲家,剪断熊某甲家及对面住户门口的电话线,开门入室。法子英用尖刀、绳子、皮带等控制住熊某甲之妻张某甲(被害人,殁年28岁),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劫得手表、首饰及现金人民币8090元、110港元、10美元、企业债券(面额人民币1000元)、银行存单(金额人民币95000元)等财物。之后,法子英用皮带将张某甲勒死,用裙带将熊某甲之女熊某乙(被害人,殁年2岁)勒死,并将熊某甲部分尸块从其租住处转移到熊某甲家。劳荣枝、法子英逃至江西省九江市法子英母亲家,将劫得的财物交由法子英姐姐法某保管,后被公安人员查获。二人所抢手表、首饰等财物价值人民币30274.13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被害人熊某甲家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在被告人劳荣枝租住处提取的刀鞘,追回的手表、首饰、人民币、港元、美元、企业债券、银行存单等赃款赃物,认定罪犯法子英伙同劳荣枝实施本起犯罪被另案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熊某丙、熊某丁、熊某戊、秦某、胡某甲、章某、李某甲、熊某己、史某、法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罪犯法子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劳荣枝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温州抢劫、故意杀人事实
1997年9月,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劳荣枝入住温州市某饭店,法子英租房居住。二人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温州市某KTV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劳荣枝与同在该KTV工作的被害人梁某(女,殁年20岁)商谈转租住房事宜过程中认为梁有钱,与法子英商议后决定抢劫梁某。同年10月10日上午,劳荣枝与法子英以租房为名来到梁某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用电线、布条等物捆绑梁某手脚,劫得欧米茄手表、手机等财物。二人逼迫梁某打电话骗一有钱人过来继续实施抢劫,梁某便以身体不适为由邀KTV领班刘某甲(被害人,女,殁年27岁)过来。其间,同在KTV工作的卢某听说梁某患病前来探视,梁某借故打发卢某离开。刘某甲到来后,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用电线、绳子等物捆绑刘某甲手脚,劫得手机、银行存折等财物,逼迫刘某甲说出存折密码。法子英留在现场,劳荣枝携带劫得的一部手机及存折,到储蓄所支取现金25750元,并打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取出,前往所住饭店收拾东西逃离。法子英用电线、皮带等将梁某、刘某甲勒死。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调取的活期储蓄取款凭条、认定罪犯法子英伙同被告人劳荣枝实施本起犯罪被另案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钱某、郑某、陈某甲、吴某甲、卢某、陈某乙、李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罪犯法子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劳荣枝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常州绑架事实
1998年夏天,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租住于常州市天宁区某地。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结识顾客刘某乙(被害人,男,时年33岁),并与法子英共同确定刘某乙为作案对象。某日晚,劳荣枝将刘某乙诱骗至前述租住处,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刺伤刘某乙,劳荣枝用铁丝将刘某乙捆绑在扶手椅上,二人封堵刘某乙嘴巴,向刘某乙索要财物。其间,法子英离开租住处欲将刘某乙停在楼下的汽车挪走,劳荣枝再次威胁刘某乙。二人劫得刘某乙放在汽车内的现金5000元,逼迫刘某乙给其妻刘某丙打电话索要财物。次日上午,刘某乙打电话给刘某丙,让刘某丙将家中所有现金带到指定地点。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某丙带回租住处,与法子英共同劫取刘某丙携带的现金70000元,法子英用绳子捆绑刘某丙,封堵刘某丙嘴巴。劳荣枝、法子英先后离开租住处。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恽某、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和人身检查笔录,罪犯法子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劳荣枝亦供认。足以认定。
合肥绑架、故意杀人事实
1999年6月,被告人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安徽省合肥市,租住于合肥市某地。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市某歌舞厅从事陪侍服务,结识顾客殷某(被害人,男,殁年34岁)。二人共同确定殷某为作案对象,法子英提前订制钢筋笼用于关押人质。同年7月22日上午,劳荣枝将殷某诱骗至前述租住处,法子英持刀威胁,伙同劳荣枝将殷某关进钢筋笼内,用布条、铁丝将殷某手脚捆绑于钢筋笼上,并用铁丝缠绕殷某颈部。为逼迫殷某尽快交付财物,法子英威胁要当面杀人给殷某看。当日中午,劳荣枝购买一台旧冰柜用于存放尸体。后劳荣枝看守殷某,法子英到劳务市场以雇用零工为由,将木匠陆某(被害人,男,殁年31岁)骗至前述租住处。法子英在厨房持刀将陆某杀死,并将陆某的头颅割下拿给殷某看,后将尸体放入冰柜。当日21时许,殷某给其妻刘某丁打电话,让刘某丁携款到合肥市某饭店与法子英见面,并按劳荣枝和法子英要求书写两张字条,交代刘某丁一定要配合。劳荣枝在字条上添加“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法子英携带字条前去收钱,但因故未果。当日23时许,劳荣枝和法子英再次逼迫殷某打电话给刘某丁。23日上午,殷某被迫再次书写两张字条,交代刘某丁一定要合作。法子英携带自制手枪及上述字条来到殷某家,向刘某丁索要钱财。刘某丁外出筹钱,法子英在殷某家等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8日,殷某、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前述租住处被公安人员发现。经法医鉴定,陆某系左侧颈动脉、右侧头臂干和肺脏被刺破急性大失血死亡,殷某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长期潜逃,于2019年11月28日在福建省厦门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钢筋笼、冰柜、自制手枪等,租房协议、被害人殷某书写的添加有不同字迹的字条、调取的住宿登记表、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劳荣枝化名“沈凌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认定罪犯法子英伙同劳荣枝实施本起犯罪被另案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人刘某丁、齐某、吴某乙、吴某丙、陈某丙、唐某、吴某丁、陈某丁、曹某、张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罪犯法子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劳荣枝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律师建议撤销原判重审,最高法未予采纳
被告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提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建议不核准劳荣枝死刑,撤销原判,指定安徽省合肥中院重新审判。对辩护律师的具体辩护意见,最高法综合评判如下:
一、辩护律师对江西省检察院所作的笔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并提供书证审查意见认为合肥勒赎字条上的添加字迹不是劳荣枝所写,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发回重审由重审法院委托重新鉴定。
经查,(1)证人刘某丁证实,勒赎字条上除殷某写的字外还有别人写的字。(2)劳荣枝在接受检察人员讯问及一审庭审中,多次供认“我承认是我的字迹,特别像我的字迹,但我确实没有印象”“字迹我承认是我写的”,对笔迹鉴定意见并无实质性异议。(3)辩护律师提交的出具书证审查意见的机构经营范围为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咨询、法律咨询,不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审查论证人之一胡某乙亦不具备笔迹鉴定资质。(4)在案笔迹鉴定意见不仅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作出,而且与相关证据印证,应予采信。辩护律师所提该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二、辩护律师提出,侦查人员将劳荣枝带回南昌后对其疲劳讯问形成2份口供,接着将劳荣枝送进南昌中寰医院非法拘禁8天形成6份口供,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经查,侦查人员将劳荣枝押解到南昌后,从2019年12月5日14时许到次日13时许进行2次讯问。其间侦查人员保障了劳荣枝的饮食、如厕和必要休息,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因劳荣枝提出其患有疾病,侦查人员根据其要求,将劳荣枝送到专门收治患病在押人员的南昌市公安监管医院(即“中寰医院”)检查,认为劳荣枝无严重疾病,及时将其转看守所羁押。其间6次讯问的录音录像显示,劳荣枝精神状态良好,表情轻松,交流顺畅,供述自然。辩护律师所提该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三、辩护律师提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采用“共犯模式”认定劳荣枝与法子英构成共同犯罪,降低了案件的证明标准。
经查,一、二审法院对涉案的每起事实均严格依法举证、质证,严格审查证据,严格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予以认定。劳荣枝与法子英四起作案具有明显的共性,即共谋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并与法子英共同确定作案对象,法子英持刀威胁,二人共同捆绑被害人;在南昌、常州、合肥三起事实中,劳荣枝、法子英均事先租房用于作案,由劳荣枝将被害人诱骗至租住处;在南昌、常州、温州三起事实中,均由劳荣枝携带赃款赃物先行离开,法子英“善后”,模式化特征非常突出。基于此,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自第二起事实起认定“二人沿用前述作案模式”,用于概述与第一起相同部分事实,并无不当,亦未因此降低证明标准。辩护律师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
四、辩护律师提出,劳荣枝多次供述被法子英胁迫和洗脑,精神受到控制,思维处于非正常状态,申请对劳荣枝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经查,劳荣枝在南昌试开熊某甲家门锁时受到邻居盘问,在温州等候刘某甲前来时卢某意外出现,均能从容应对,未被人怀疑;在常州带刘某丙到租住处交付赎金,故意绕道以防止被跟踪;在合肥勒赎字条上添加的内容语义通顺、意思明确;案发后及时逃离,隐姓埋名潜逃近20年,自我保护意识极为明确,并无精神异常表现。辩护律师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
五、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殷某死于1999年7月23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其死于7月24日左右系事实认定错误。
经查,法医于7月28日进行尸表检验,29日进行解剖检验,推断殷某死亡时间距尸检5天左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殷某死于7月24日左右,与尸体鉴定意见并不矛盾,不影响对本起事实的认定。辩护律师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
图为劳荣枝落网前的生活照片
六、辩护律师提出,在南昌、温州事实中,劳荣枝与法子英只有一般抢劫共谋,法子英杀死熊某甲、张某甲、熊某乙、梁某、刘某甲灭口,是其个人实行过限行为;劳荣枝对杀人事先没有共谋,在法子英杀人时不在场亦不知情,主观上没有杀人犯意,对被害人死亡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查,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抢劫后,劳荣枝诱骗熊某甲到租住处抢劫,因熊某甲反抗,法子英将熊某甲勒死;二人不满足于抢得熊某甲随身财物,又先由劳荣枝踩点,后二人一起用抢得的家门钥匙夜间开门进入熊某甲家继续抢劫。因此,法子英杀死熊某甲,既是针对熊某甲反抗采取的排除阻碍手段,也为后来二人一起到熊某甲家继续抢劫创造便利条件,属于二人共同抢劫致熊某甲死亡,劳荣枝应当依法承担抢劫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在抢劫致熊某甲死亡后,劳荣枝继续在南昌、温州作案中踩点或物色对象,并与法子英共同控制张某甲、熊某乙、梁某、刘某甲,劫财后先行离开,将已被控制的妇女、儿童留给持刀的法子英处置,置其生命于高度危险境地,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放任法子英杀人灭口的故意。关于南昌作案,劳荣枝供述,“我隐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我打电话回家,我妈说我出了好大的事”,得到劳荣枝母亲史某证言印证;关于一年后的温州作案,劳荣枝供述,“我不知道被绑小姐和妈咪最后怎么样,我也不管结果如何,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我顾不上别人”。劳荣枝的供述表明在南昌、温州作案中,其对法子英为灭口而杀死张某甲、熊某乙、梁某、刘某甲的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应当依法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合肥作案时,为威逼被绑架人殷某就范,法子英将无辜的陆某骗至现场杀害,并割下陆的头颅恫吓殷某,劳荣枝则买来冰柜用于藏放尸体,二人对此次杀人行为均已心领神会、配合默契,劳荣枝的杀人故意已属显而易见。辩护律师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
七、辩护律师提出,在共同犯罪中,劳荣枝都是按法子英要求实施轻微暴力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劳荣枝受胁迫的因素持续存在,系胁从犯。
经查,劳荣枝与法子英精心预谋,周密策划,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劳荣枝物色并与法子英共同确定作案对象,将熊某甲、刘某乙、殷某诱骗至其租住处抢劫或绑架,伙同法子英进入梁某租住处抢劫,共同逼迫梁某将刘某甲骗至现场继续抢劫;劳荣枝还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试开熊某甲家门锁探查情况,入户搜寻财物,带刘某丙至现场并收取赎金,持劫取的存折到银行支取现金,在勒赎字条上添加威胁性字句,购买用于藏放陆某尸体的冰柜,与法子英共同占有挥霍赃款赃物。劳荣枝的地位作用与法子英相比虽有差别,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始终积极主动,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亦系主犯。劳荣枝与法子英系情人关系,二人辗转四地作案,时间长达四年。其间,劳荣枝不乏自主外出的时机,且多次抢劫、绑架得手后携带财物先行离开,其人身和意志自由并未丧失或受限,摆脱法子英逃离或报警的机会甚多,但其既不离开法子英,也不报警,反而一再与法子英共同作案。无证据证明劳荣枝被法子英胁迫或精神控制,依法不构成胁从犯。辩护律师所提该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八、辩护律师提出,本案侦查、起诉和第一、二审均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南昌市司法机关管辖本案不当、一审由三人组成合议庭不符合法律关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三人和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的规定、在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之前侦查机关拒绝安排劳荣枝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会见,以及刘某乙、刘某丙不出庭对本案有影响、第一审判决在起诉指控抢劫罪之外增加认定故意杀人罪违反审判中立原则,应当撤销原判,指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经查,(1)南昌市是本案犯罪地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该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亦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合议庭组成的例外情形,即“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合议庭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同时还应看其他法律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是否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并决定。第一审法院决定本案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本案从侦查、审查起诉、第一、二审到死刑复核阶段,办案机关都及时将劳荣枝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情况告知劳荣枝,由劳荣枝本人作出决定,二审前劳荣枝均明确表示不接受近亲属委托的律师辩护。二审期间,劳荣枝同意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并予以确认,第二审法院充分保障了委托律师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4)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通知了两名幸存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出庭。一审时二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参加庭审,二审时又以书面形式表示不愿意出庭陈述,并提出了合理理由,且二被害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不出庭不影响本案审理。(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劳荣枝在南昌、温州共同抢劫之后放任张某甲、熊某乙、梁某、刘某甲被杀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综上,最高法认为,辩护律师所提上述关于本案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与有关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故不予采纳。
最高法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罪犯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还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连续跨地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犯罪,故意杀死5人;抢劫致1人死亡,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1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予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2月10日,最高法作出裁定:
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刑终236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劳荣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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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期的劳荣枝坚称“罪不至死” 还谈及未了的心意
劳荣枝案二审宣判后,江西高院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劳荣枝二哥劳声桥称,劳荣枝当庭表示不服二审判决,要进行申诉。
2022年12月7日晚,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委托劳荣枝的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以及律师刘昌松为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目前已签好委托书。
12月6日下午,辩护律师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劳荣枝,劳荣枝精神状态一般,澎湃新闻委托律师代问了劳荣枝十个问题(“问答”内容见文末)。辩护律师称,媒体所提这些问题,她仿佛心中早有答案,基本上是不假思索即回答出来。
在二审庭审中,主要围绕江苏常州案和安徽合肥案展开辩论。检辩双方就两起案件中的证据展开了多轮质证,交锋激烈。辩方认为,现有证据以主观证据为主、客观证据缺失,并不能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有共谋杀人的行为。检方则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事实,劳荣枝在各个案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和法子英是合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
针对媒体披露出的庭审内容及此次劳荣枝的回答,12月8日,澎湃新闻采访了犯罪心理学方面的专家,他们分析了劳荣枝与法子英之间的关系、劳荣枝当前呈现的状态等方面,试着了解劳荣枝的行为心理。
谈案情否认共谋杀人
与此前在庭审中的辩解相似,劳荣枝依然称承认自己有罪,但罪不至死。她称,她想对所有的受害者家属道歉,“非常抱歉,我当时完全被法子英操控,没有辨别能力。直到逃离他之后,我才恢复正常。”
在二审庭审中,劳荣枝承认自己参与了绑架、抢劫,但对于故意杀人的指控,否认参与合谋,称是当年身体和心理遭到法子英的胁迫。此次被问到为什么说法子英胁迫她时,劳荣枝仍称,“我要是不跟他,他就造谣我在外面卖淫嫖娼,毁我在家乡的名誉,恐吓要杀我全家……”另在二审庭审中,劳荣枝推翻了自己此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否认自己参与、共谋杀人。
被问到事发后为什么选择逃亡,途中是否想过自首时,劳荣枝称:“我知道法子英的所作所为,尤其是听到小木匠被杀的惨叫,我毕竟参与其中,自己不是很懂法律,因此很害怕投案的后果,怕和警方说不清。”
关于劳荣枝称遭到胁迫等说法,江西省高院认为,在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共同犯罪中,劳荣枝积极实施物色、诱骗、捆绑、看管、威胁被害人,踩点、取款、购买作案工具等行为,与法子英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构成共犯,且独立性较强,作用明显。二人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辗转多地实施多起犯罪,无证据证明劳荣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胁迫,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主犯。
劳荣枝在二审时哭了
劳荣枝为何翻供、为何不自首、为何不逃离法子英?湖北省警官学院犯罪心理学专家徐俊文教授分析认为,劳荣枝或存在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她希望通过翻供,减轻罪责,留条命。一个普通人真正面对即将来临的死亡,存在强烈的生的欲望,翻供是活下去的可能途径。
劳荣枝没有选择自首或者悔罪,而是选择隐匿下来保全自己,继续生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虽然劳荣枝也在被捕后表达了对受害者家属的忏悔,但在此前,这种悔意并没有足够强烈到能够唤起她的良知,或者说不足以压倒她逃避惩罚的动机。“如果仅仅是偶尔的(犯罪)情况,还有被胁迫的可能,但如果是长期的实际参与犯罪,很难自圆其说。”皮艺军说,这也体现了劳荣枝犯罪的主观恶性。
谈与法子英的关系
被问及当年和法子英的关系时,劳荣枝称,她被法子英几次强奸致怀孕、堕胎,“不敢和家里说,只能找他。后来他借口找工作,将我骗离家乡,他一直非常暴力,我也一直想离开他,但是没办法。”
劳荣枝还说:“或许有段时间,我和他算男女朋友?虽然他一直对外声称男女朋友,我不确定。”
被问及如何看待法子英这个人,是否后悔与他认识时,劳荣枝称,“他对我的伤害太大了,我都不敢提他的名字,以至于后面公安讯问我的时候,我一听到或看到他的名字都会崩溃。如果有来生,我希望自己从未遇到法子英这类人,但这么说有什么用呢。”
一审判决认定,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判决)系情侣关系。
劳荣枝与法子英相识于1993年。劳荣枝在一次朋友的婚礼上遇见了比她大10岁的法子英。当时,法子英已经成家,有一个9岁的女儿。30岁的法子英已是劣迹斑斑:15岁那年,法子英因抢劫、流氓罪被劳教3年,出来后很快又因抢劫、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后来改判为8年。而劳荣枝对法子英的这段过往充满了“崇拜”,甚至把他奉为“英雄”。
法子英曾对其法律援助律师自述,那场婚礼结束后,他曾骑着摩托送劳荣枝回家,这令她感动,此后劳荣枝便一直追随他。
但在二审庭审中,劳荣枝没有提起法子英当年吸引她的地方,也没有阐述为什么她会放弃体面的教师工作,死心塌地地选择这个有犯罪前科的人一起亡命天涯。
如何看待劳荣枝选择“追随”法子英,并产生崇拜情绪?徐俊文分析,劳荣枝成长阶段可能受电视放映武打片、武侠片的影响有关,法子英打打杀杀的犯罪行为,在劳荣枝眼睛里就是“侠士”一般,另外她的成长阶段有“犯罪光荣”的社会暗流,一些劳改释放犯因有坐牢的经历,不以为耻,反而炫耀。
对法子英产生“崇拜”思想,徐俊文认为或存在以下三种可能:一是劳荣枝选当年的幼稚。不明白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丑恶,什么人值得崇拜;二是法子英雄性激素的吸引。法子英的雄性激素是一个综合概念,他有取悦女人的“猎艳手段”,比如开着时髦的摩托车带她兜风。法子英时年30岁,已婚,有取悦女人的能力,能将19岁的少女劳荣枝玩于股掌之上。但从劳荣枝案来看,可以解释她的系列异常行为;三是法子英所谓的“敢打敢冲”,可以给软弱的少女劳荣枝撑起保护伞。
图为警方抓捕法子英的现场
皮艺军分析,人在产生羞耻心和罪恶感之时,就会中止自己的行为。比如小孩偷东西时,一般情况下他/她会产生这样一种对越轨行为(是指偏离或违反一定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的罪恶感,但如果孩子的父母鼓励他/她这样做,孩子就可能不会产生罪恶感。
劳荣枝对法子英的所谓“崇拜感”可能是她认识法子英之时便存在,并成为她此后种种行为的思想根源。这种所谓的“崇拜”以及对他行为的耳濡目染带来了一种负向理念——即“越轨”是有道理的,以此让自己的行为合理化。“比如,有些犯罪者可能会产生‘我抢你东西,是因为你有钱;我杀你,是因为你反抗这样的逻辑。’”
“如果犯罪者把自己的行为合理化,便很难唤起良知,产生罪责感。”皮艺军说。
从一审、二审庭审劳荣枝的说法来看,她对法子英产生了“爱、恨、依赖”等多种情绪。
对此,皮艺军认为,从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相关案件可以看出,法子英对受害者有着强烈的控制欲,需要掌控受害者的生命、财产,这种控制欲同样投射在劳荣枝身上,因此造就了劳荣枝对其复杂的情感。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说,有些犯罪者会通过让受害者参与犯罪等方式制造恐惧,让其产生‘斯德哥尔摩’情结,害怕的同时又有依赖。”皮艺军说,在特定情况下,有些受害者不得不服从犯罪者,不服从可能就会死,但在劳荣枝一案中,劳荣枝对法子英是有崇拜情绪在的,也实际协同参与了一系列的杀人案件,包括前期的通过“仙人跳”的方式吸引受害者。
另一方面,劳荣枝和法子英并不是刚在一起时便联手犯罪,劳荣枝曾称,自己多次遭到法子英强奸和殴打。皮艺军认为,在劳荣枝和法子英之间有一个长期磨合的过程,可能存在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多种暴力形式。在逃亡的过程中,他们有可能就是通过这种“模拟暴力”来忘记现实中的危险,这是维系两人特定关系的一种手段。
谈逃亡和被抓后
据江西南昌中级法院一审认定,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二人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犯罪4起,共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长期潜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劳荣枝称,逃亡的20年里,她一直都在厦门,“我从心底里只想做个拥有平凡生活和稳定居所的百姓,我从来都不是一个追求奢侈生活的人,我不怕生活和工作的苦累。到了厦门后,我便参加了各种工作,做过大概四个月的沙茶面小吃、半年以上的炸鲜奶、一年半餐吧的服务员、表行的销售......”
她称,在看守所时,每天除了工作外,还可以看书、看电视。她看了很多书,她倾向于文学类的书籍。
当被问到有什么话想对哥哥或者其他家人说时,劳荣枝说:“希望家人们照顾好身体,希望哥哥姐姐的孩子们都能好好学习,考个985,至少考个211。如果考不上的话,对女孩,我建议去考造价师;男孩,我建议去考建造师。这些都很好就业,工资也不错,比考研性价比高。”
被问及其自己还有什么愿望时,劳荣枝称:“我没结过婚。(曾)希望我的另一半只要有上进心就好,就算日子苦一点都无所谓;我也想做一份正常的工作,我很擅长和人打交道,我觉得做个销售就很适合我。”
从上述说法可以看出,劳荣枝想过平静的生活。
徐俊文认为,劳荣枝想通过上述言行打动法官、求生活命。他进一步解释,这些说词无一例外的想告诉法官,她有长处,有正能量,期待给予过正常生活的机会。另一方面,劳荣枝在厦门的十多年,担惊害怕之余,应该也享受了作为一个漂亮女人的一些美好,让她不忍就死。而且法子英已被处决,死无对证,她可以很方便地将一切罪责推脱给法子英。
图为劳荣枝案一审庭审现场
皮艺军分析认为,不管劳荣枝是否曾经选择教师职业,她内心并不满足这种所谓的平静生活,认识法子英之后,通过这个偶然的机会,唤醒了她内心的狂野追求:寻求刺激、释放压力。
看守所中,劳荣枝还列举了种种自己未曾实现的愿望,以及对家人的子女的期望。皮艺军认为,在外颠沛流离的过程中,劳荣枝算有丰富的人生阅历,看似“天真”的话语并不一定是真实的,也可能是通过这种方式把自己装扮成为一个无辜或是被胁迫的对象。
“很多犯罪嫌疑人逃亡过程中,很难承受被追捕的惊恐情绪,甚至产生潜意识,希望自己早点被抓,反而会松一口气。”皮艺军认为,但劳荣枝能够承受这种压力,且近期被捕后在看守所中还能看文学类的书籍,可能是进入了一种愚昧或者麻木的状态,也可能是因为她一直生活在自己的圈子里,价值观便是自己过得好、跟想待的人待在一起,想做的事情就能做就行,如果她没有接触过正常人的社会,情感便很可能是单薄的,没有伦理心、同情心和怜悯心。
“如果她没有建立基本的良知体系,就不会有忏悔心,没有忏悔,也就认为自己无罪,就会把自己完全摆在一个被胁迫的,无辜的甚至被害的位置上,在和法子英的长期相处中,她缺乏正向的刺激,所以很可能,她那种负向的人生观已经非常牢固了。”皮艺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