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我县空气质量持续向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宝鸡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对我县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凤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为:县城东至西庄汽车站,西至凤县火车站零号桥,南至汉中路公路段,北至原凤县中学大桥(小峪河大桥)四至内区域。即:双石铺镇新建路社区、新民街社区、杨家坪社区,双石铺村曲家店组、柏家坪组、辛庄组、大坪组、小坪组、铧场组,桥头庄村一组、二组、三组,西庄村一组。以上区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四)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六)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
(七)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三条 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范围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除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区域外,县城区及县内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允许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全县烟花爆竹销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凤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宝鸡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宝鸡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三十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九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投诉电话:
凤县公安局:0917-4762232或11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0917-4800949或4801094
凤县应急管理局:0917-4805931
凤县住建局:0917-476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