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告
根据宝鸡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宝人社发〔2023〕43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
在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下同)且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申请补贴之前进行过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即城镇“4050”人员(2023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4.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被征地农民;
5.失业的城镇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城镇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
10.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
在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超过100%缴费的超出以上缴费部分不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
对首次享受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补贴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完成参保缴费后6个月内,向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我县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自2024年1月15日开始办理,请本人携带相关申报资料前往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县社保大厅12号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过期未申请者视同放弃,责任由个人承担)。
五、申报资料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1.《岐山县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发证日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包括换证人员)用于现场核查,不再提供复印件;
4.灵活就业证明表或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5.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的毕业证书或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材料;
6.自主创业失败人员应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销材料;
7.缴费票据复印件(失地农民提供缴费票据原件);
8.本人社保卡复印件(需激活社保卡的金融功能)。
六、下列人员不予补贴
1.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2.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3.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
5.《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未按规定年审的(已过年审期限的,本年度内不再补审)。
咨询电话:8211862 8215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