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律公约和公共秩序,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活动,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系犬绳,牵引带长度不超过二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及时清除;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七)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残障人员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不受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限制。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经营者,可以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或经营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二十条 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交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在农业农村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丢弃犬尸。
第二十一条 养犬单位和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或向110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