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赣州会昌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理指南
一、实施依据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等规定。
二、办理对象
在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集中管理居民住宅小区,以及从事住宿、餐饮业、卫生、娱乐业、汽车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直接或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对雨污管网正确接入、符合排水要求的一般排水户,按简化程序予以备案登记。
1.重点排水户。包括医疗机构、大型餐饮酒店类、商业综合体、大型娱乐场所、汽车服务场所、洗沐类场所,要求除雨污分流外,必须分类配置隔油池、沉砂池、残渣过滤器等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捞、达标排放。
2.临时排水户。有临时排放污水需要的,包括建筑工地,需要建设沉砂池。
3.一般排水户。除重点排水户、临时排水户以外的排水户。一般生活污水排水户包括小超市、服装营业店、机关事业单位等,仅有生活污水排放。要求必须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即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含阳台排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需要提供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一般工业、医疗类排水户:只排放生活废水的工业企业和列入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医疗机构。
注:本着人性化服务和事先告知的宗旨,对未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的排水户:
1.临时排水户、餐饮行业在2024年5月底前办理。
2.汽车服务、洗沐行业在2024年7月底前办理。
3.住宅小区、其余重点排水户在2024年9月底前办理。
4.其余排水户在2024年10月底前办理,涉及多行业申报同一许可的执行最短的行业办理时限,对超过时限仍未办理的,会昌县城市管理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办理流程
1.办理方式:填写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核发排水许可证→窗口发证
2.办理地点:会昌县市民服务中心通用综合窗口办理(详细地址:会昌县公园路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东南角县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审批股)
3.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30-17:30)
4.咨询电话:0797-5636181(县城管局污水专班)、0797-5636568(县市民服务中心城管窗口) 、0797-5605192(县市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审批股)
5.收费情况:办理和申领许可证不收费,免费核发
四、申报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签章确认)。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书)。
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5.排水隐蔽工程验收合格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6.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5、6承诺书可合并出一份)
7.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办理要求
1.所有排水户的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不得将雨水管道接入我县公共污水收集管网。
2.所有排放工业污水的企业内雨水、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应分别设置收集系统,实行分类收集。管网接驳规范,无漏水、错接、漏接、断头、超荷、倒坡等现象,各收集系统间不允许连通。雨水(屋面及地面汇集的雨水、地下室渗水、水池的景观用水等)必须单独采用防渗漏明渠收集、输送至市政雨水管网或河道;工业污水必须单独采用明管(钢管、不锈钢管等)收集,并架空压力输送到企业外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污水井。
3.所有排水户排放的生活污水(厨房、厕所、浴室、屋内屋外洗手池、洗衣机、洗车场等),室外排水管应采用优质品牌的PE实壁管、钢管或球墨铸铁管地埋接入污水管网,污水检查井应采用塑料成品井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混凝土模块式排水检查井、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等,污水检查井雨天水量与晴天水量基准比值不得超过1.1。
4.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规定,所有工业废水排放的企业和医院及其他排放非纯生活类污水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水质情况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其相应的行业标准,确保达标排放。
5.排水户必须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相关预处理设施做法可采用厂家成品装置,具体尺寸及样式结合实际情况选用,也可参照国标图集《小型排水构筑物》04S519中相关内容选用,但不得采用砖砌式。隔油池须采用地埋式隔油池,三格式或以上。不得采用砖砌式隔油池,可选用成品不锈钢、成品玻璃钢或钢筋混凝土隔油池。
餐饮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食堂)、产生油水的机修企业等排水户必须配置合适的隔油池;
洗浴、美容美发排水户必须配置毛发收集池;
洗车行业等产生沉淀物的排水户必须设置沉砂池。
6.企业排水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须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7.所有涉及建筑、污水纳管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均由排水户自行邀请具备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8.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六、相关说明
1.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2.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县行政审批局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3.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延续申请。县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4.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
5.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6.县城管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7.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县城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会昌生态环境局,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的,县城管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吊销排水许可证。
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是每个排水户应尽的义务,请尽快办理备案手续或许可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