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和促进武汉长江新区建设和发展,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新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武汉市人民政府管理,负责武汉长江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长江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应的武汉市市级管理权限和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其权责清单由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新区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二、武汉长江新区的范围,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跨武汉市江岸区、黄陂区、新洲区等行政区的部分区域。
三、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汉长江新区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武汉长江新区的建设发展。
武汉市江岸区、黄陂区、新洲区应当支持武汉长江新区的建设发展,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武汉长江新区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可以在省、武汉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立、调整内设机构,并报省、武汉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五、武汉长江新区可以根据发展实际创新选人用人、人才交流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薪酬激励制度。
长江新区管委会可以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岗位聘用为主的人员管理制度。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武汉长江新区的人才交流和使用。
六、长江新区管委会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其财政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省、武汉市加大对武汉长江新区的财政支持,由长江新区管委会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
七、长江新区管委会依法对武汉长江新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负责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以及土地储备工作。
武汉长江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统筹用于武汉长江新区建设发展。
八、长江新区管委会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鼓励和支持武汉长江新区探索开展更大范围、更多领域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
九、鼓励和支持武汉长江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十、因武汉长江新区改革发展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长江新区管委会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相关决定。
十一、武汉长江新区营造鼓励创新、先行先试的发展氛围。
武汉长江新区开展改革创新等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相关人员未违反法律、法规,未牟取私利以及属于无意过失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十二、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决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百零八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武汉长江新区行政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