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市政府洛政通〔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伊滨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2日(小年)17时至2月3日1时;
(二)2月9日(除夕)1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早6时至23时;
(四)2月14日(正月初五)早6时至23时;
(五)2月24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
二、禁放区域
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
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
4.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
7.山林(万安山区域)、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
8.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9.洛阳师范学院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责任规定
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增强主动意识,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应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由镇政府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个人禁放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烟花爆竹货源充足,能够满足群众需要,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
八、本通告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