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开封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通告
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现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月2日(腊月二十三);2月9日(除夕)至14日(正月初五);2月24日(正月十五)。
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1.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3.重要军事设施;
4.文物保护单位;
5.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
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车站(含火车站广场)、码头、主次干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林场、苗圃、草地、湿地、水源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10.开封精细化工开发区(东至规划园区东环路,西至外环路,南至上海路,北至马家河);
1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周边;
12.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放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中的A级、B级产品;
2.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非法生产、经营的各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2.不得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3.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4.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到合法经营点购买正规产品。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