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发展形势,为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加强出租房屋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出租人主体责任。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义务,落实主体责任。
在房屋出租时,应当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并第一时间主动将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相关信息上报至所在社区(村)及派出所,不得知情不报、瞒报、漏报。
二、严格落实承租人个人责任。
房屋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行程史和接触史。
若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需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严格落实实际居住人身份登记、查码、测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履行向社区(村)及公安派出所的信息申报义务。
三、严格落实来返津管理要求。
房屋出租人要实时掌握承租人动向,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自外省(市)来返津的,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提前向出租房屋所在社区(村)报备旅居史、行程史和接触史。
房屋出租人要协助社区(村)严格落实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从外省(市)来返津不向社区(村)报备的,引起疫情传播风险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实际居住人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房屋出租人须加强对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的防疫要求宣传和教育,督促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增强疫情风险防范意识,进入小区及公共场所要扫“场所码”、佩戴口罩、测温,同时主动按频次要求参与重点人群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
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津南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