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公告
(2022年第58号)
为满足广大家长托管学生实际需求,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决定在小学阶段学生全面复学后,同步恢复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经营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照《呼和浩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发放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具备营业资格,其经营场所疫情防控措施经旗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评估并同意后方可恢复经营活动。
二、恢复经营前要对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具等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杀消毒。及时清理库存,过期、腐败变质、自制加工的半成品等有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销毁,不得使用,并保存消杀、销毁记录。
三、首次恢复营业,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14天健康监测记录、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岗;每日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测,严格落实“戴口罩、戴手套、测温”等防控措施;根据《呼和浩特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平急一体化工作方案(第一版)》(呼防指通〔2022〕22号)要求,由教育部门牵头,切实做好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每周抽检不少于总人数25%,确保每月全覆盖。
四、各托管机构要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人员总量控制(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分餐、一餐一消毒、单人单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等要求。
五、各托管机构要储备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洗手液等适量防疫物质,保障日常防护需求。
六、各托管机构要做好场所内日常清洁、通风、消毒工作,对重点区域(厨房、就餐区、休息区)、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进行高频次全面清洁消毒。
七、各托管机构负责人是落实疫情防控第一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一米线”、测温并登记等制度,场所内学生不聚集。
八、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做好上班前、上下班途中、进入经营场所的个人防护工作。
九、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属地管理责任,各旗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在本地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恢复经营活动前对其疫情防控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对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一律不得恢复经营活动。各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恢复经营活动前的监督检查,确保托管学生安全。
十、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疫情防控风险和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理。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