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2〕10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2号)文件要求,梳理现有政策,逐条对照,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情形的处理。
1.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由不超过6个月降低为不超过3个月。
2. 参保人员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未中断的,按规定正常享受待遇。
3. 参保人员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如参保人不符合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形,按下列原则处理:
(1)由职工医保切换为居民医保的,原则上适用《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2)由居民医保切换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可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如仍在居民医保待遇生效期内的,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规范统一经办流程。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进一步畅通办理渠道,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线上办理或经办服务窗口线下办理,逐步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持续提升经办服务规范,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优化信息系统相应功能模块,调整完善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暂行办法》规定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四、做好退役军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及《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凭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