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款内容
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抗疫保险产品,对缴纳的保险费,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
二、支持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本细则所规定的扶持对象: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金山区内。
2.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愿意按要求报送会计信息和资料。
5.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一致。投保的抗疫保险产品在有效期内,且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标明针对抗疫保障责任的保费金额。如抗疫保险为其它风险保障产品的附加险,则仅对抗疫保险部分进行补贴。
三、补贴方式及标准
采取货币资金补贴方式,直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保险费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缴纳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单户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按照保险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保险费中由中央、市、区等各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予补贴。同一保险合同责任期超过一年的不重复补贴。
四、政策申报
1.《金山区抗疫保险保费补贴申报表》。
2.保险费发票或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3.保险保单(复印件)。
4.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部门
金山区财政局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及资金拨付。抗疫保险保费补贴为常年申报项目,本细则生效后投保的抗疫保险可申请保费补贴,企业或合作社应在投保后三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对于申报材料不实、不遵守承诺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单位,或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退保的,区财政局(金融办)将追回其取得的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材料受理地址:蒙山北路99号811室
联系人:裴晓轩
联系电话:1347280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