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方式:可打电话举报
凡有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将对行为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市民对防控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区委政法委023-72813961;区公安局023-72239110。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1、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以及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故意隐瞒接触史,或拒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拒不执行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2、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其他重点地区来(返)涪人员,故意隐瞒旅居史、接触史,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或在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报告的。
3、擅自离开封闭区、封控区、风险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闭环管理规定,擅自外出,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自我健康管理监测期间,擅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聚会活动、进入密闭公共场所,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4、拒不配合、恶意阻挠或暴力抗拒医疗卫生机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检查登记、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的。
5、冷链食品、寄递物流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6、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配合扫码(健康码、行程码)、测体温,不听劝阻,妨碍疫情防控的。
7、对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8、违规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影响疫情防控的。
9、商超、市场、酒店、宾馆、车站、码头、景区、学校、培训机构、敬老院、养老院、金融保险、窗口服务、宗教场所、歌舞游艺、棋牌室、网吧、餐饮等重点场所不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10、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1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实施其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