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上海市政府关于《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上海市国资委下发的《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规[2022]1号)、《静安区关于应对疫情帮扶企业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发改委[2022]2号)、《静安区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办法》(静国资财[2022]3号),现制定实施办法,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集团”)对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租金进行减免,具体减免方案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北方集团及北方集团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和托管企业。
二、适用房屋
本次减免租金的房屋为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其中,使用权房是指依法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由本区相关国有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公有非居住房屋。
三、适用对象
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其中,小微企业身份的确认应穿透至实际控制人。
1、小微企业。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
2、个体工商户。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四、租金减免方式
1、实施主体2022年免除最终承租方6个月租金。免租金额以租赁合同为准,不包括物业费、停车费等管理费用。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优惠租金等情形的,以实收2022年租金计算减免额。实施主体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返还、或者从后续租金中抵扣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
2、最终承租方租期不满一年的处理。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3、存在负面清单事项的申请人,在负面清单事项消除前,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有证据表明申请人不配合上海市、静安区等相关政府部门及北方集团实施防疫工作,有瞒报漏报迟报相关信息、防疫措施不到位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已注册在静安的)申请人未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不搬离静安区的;
(3)申请人存在欠租欠费及其他违反租赁合同情况的;
(4)存在其他负面清单事项的。
4、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
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本区区属国有企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所有租金减免经集团公司审议通过后,由实施主体对承租企业和实际承租人落实最终减免措施。
五、申请与受理
1、受理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减免租金申请书:重点描述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现阶段是否复工,经营情况。
(2)《支持疫情防控减免租金申请表》(本表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租赁合同。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控股股东名单及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 最新章程或合伙协议、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的工商报告)。
(5)申请人2021年12月财务报表、上海市社保缴纳通知书、纳税申报表。
(6)系转租经营性房产的,存在实际承租人的还需提供:
a.转租经营性房产里实际经营人清单及租赁合同。
b.实际经营人营业执照、控股股东名单及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 最新章程或合伙协议、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的工商报告)、2021年12月财务报表、上海市社保缴纳通知书、纳税申报表。
c. 转租人收取实际经营次承租人自申请租金减免之前的3个月租金的收款记录。
d.转租人和实际经营人签署的同意减免租金的协议。
e.实际经营人填写的《支持疫情防控减免租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7)其他与审核认定相关的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有实际承租人需联合盖章申请。
3、受理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前。
4、受理方式。
包括网络受理和现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盖章原件于申请截止日前书面递交。
六、其他事项
承租人存在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或者不支持、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存在恶意拖欠租金、失信、违法行为的不予减免。北方集团保留对支持疫情防控减免租金方案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本实施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海市、区国资委相关政策调整的,北方集团有权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0日
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