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2021年4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开始实行,此项新基准4月20日开始实行。
第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三)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行驶的。
第十八条 行人及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行人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
(三)行人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四)扒车或者强行拦车的;
(五)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六)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七)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八)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的;
(九)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十)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一)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