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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小贴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需要:房客和房东一起到所在的区住建局办理,所需缴纳费用及所需材料请一并咨询住建局,联系方式:请拨打118114查询房建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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