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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26 13: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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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诉讼发生之前,受害者一般会先选择和侵权人进行协商,并且在协商过程中,受害人会得知事故车辆是否头投强险以及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不成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受害人会直接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交强险标志必须贴吗

对于开车的朋友来说,每个人都会买交通保险,买了交通保险后,每个人都会得到一个交通保险标志。那么,收到交强险标志后,交强险标志一定要贴吗?

我必须贴强制保险的标志吗?

根据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和交通保险标志。

道路上的机动车未放置交强险标志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交强险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强调,从2006年7月1日起,投保该险种的车辆必须将保险标志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上,摩托车、拖拉机等无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式保险标志。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后,交管部门发现其忘记携带保险标志和保险单的,将处以20-200元罚款。未投保的,罚款为应缴保费的两倍,情节严重的,扣留车辆并扣分。

关于粘贴交通保险标志的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号牌、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前窗右上角应当粘贴机动车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罚款200元。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满足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4)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且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的。

交强险的标志是什么?

保险单和保险标志上标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字样。政策为棕色,正文采用国际先进的红色荧光防伪油墨。文字的下横线由微型文字组成,防伪性能好。除了为不同运营公司预留打印公司标识的区域外,保单的规格和标准全国统一。

交通保险标志规范

交通保险标志分为内置式和便携式:

内置型:前挡风玻璃被保险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形状为椭圆形,长88毫米,宽75毫米,可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上。

便携式:无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式保险标志,形状为长方形,长90毫米,宽60毫米,可放置在行驶证或驾驶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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