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人伤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
1.涉及伤害的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2.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
(二)非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5.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碰撞。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
(1)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由有资质的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调查民警处理。
(2)警方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码、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经当事人签字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民警根据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值班民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警方在事故证明中陈述相关情况后,可以将事故证明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证明上签字的;
3.当事人不同意警方调解。
(六)用于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证明,由各大队事故中队出具,事故证明和处罚决定的存档复印件由事故中队保管。
三.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或者基本事实清楚,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就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码、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赔偿责任等填写协议。,并在一起签字后立即离开现场,并协商赔偿金额和补偿金额。
(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受伤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能够达成协议的。
(三)天桥、隧道内发生不涉及人身伤亡,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或者车辆能够移动,现场情况标注准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立即协商或者报警。
(四)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市驾驶人知晓可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并立即清除现场,协商解决问题,现场不清除立即报警。既不撤离现场也不及时报警的,将按规定处罚。(5)当事人自愿撤离现场后,未能协商达成损害赔偿协议,报警并向警方提供当事人签字的交通事故书面记录。民警应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当场制作事故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的事故处理程序可以根据事故后果的不同程度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与正常程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及司法裁判结果时,也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交通事故有人伤交警队多久处理
1.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多长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二、交警一般处理交通事故如下
(1)接到122指令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交通。
2.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成后,测绘员和绘图员应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缺席或不能签字,应由证人签字或盖章;没有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离开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追逃,必要时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5.因检查鉴定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号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确需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20日。6.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从交通事故现场收集提取痕迹物证。
8.对不先行支付或者无力先行支付抢救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车辆,暂扣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整结束。
9.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估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上一级公安机关将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经检查鉴定后,应当向死者亲属发送尸体处置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2)责任的确定
1.交通事故分类:轻微事故,一是造成1-3人轻伤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低于1000元,非机动车低于200元;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或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死亡8人以上重伤,或者2人死亡5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本支队法制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申请的决定。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是最终决定。
4.责任推定。(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毁、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If一方有条件报案但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但未及时办理或者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不能认定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3)惩罚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逃避;(二)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③隐瞒事故真相;④责备他人;⑤其他不良行为。
3.对军人、武警予以停职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军队、武警部队执行。
(4)赔偿调解
1.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从治疗结束或者伤残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死亡调解自规定的丧事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
2.调解不成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进行两次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有关人员、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结论,由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整,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受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
5.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将在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估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评估后15日内申请重新评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评决定。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需要扣留该车,可以提车直至双方解决,但扣留该车有停车费。驾驶机动车是危险的。大家不仅要专心开车,还要按照国家交通法规开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救人,然后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