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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胎儿死亡孕妇有哪些赔偿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27 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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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胎儿死亡孕妇有哪些赔偿

的确,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的案例很少,但也不是没有。

这个案子发生在2011年。当时,孕妇牟磊去医院做b超,检查腹部的胎儿是否正常。然后她骑着李驾驶的三轮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与王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三人都受了伤,但孕妇雷受了重伤。她被转到医院治疗,第二天转到妇产科,第二天生了一个男孩。不幸的是,这个男孩是早产儿,没有一些生存功能,所以婴儿在出生后的第二天就去世了。雷某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检验结果显示雷某肚子里的孩子早产,死亡与交通事故分不开。雷把李和王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李和王负有同等责任,而雷无罪。这个案件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事故发生时,磊肚子里的孩子还没出生,但磊受伤了,导致早产和早逝。那么,李和王应该对腹中孩子的死亡负责并做出赔偿吗?

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有些人认为一个人可以被称为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有权利。这个观点的核心词是出生。胎儿不是在母亲肚子里出生的,所以还不是公民,也没有一定的权利,没有合法的权利。因此,李和王不需要为他们支付死亡赔偿金。另一种观点认为,新生儿出生后就是公民,有一些权利,这是对的。然而,该病例中雷腹中的胎儿在出生后因母亲受伤而死亡。李、王剥夺的是胎儿作为人的生命健康权。根据该声明,李、王应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并承担这个责任。

虽然现在这样的案例很多,但我国对这方面的法律保护还处于真实空状态。我们应该努力完善法律法规,这样才有法可依。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怎么处理

在该种情况下要区分肇事司机承担的责任。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肇事司机方在该种情况下要积极承当赔偿责任,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如果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以下的的责任,则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种情况下赔偿费用涉及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当然一般机动车一方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上述部分,不足部分再由肇事司机按照责任承当影响的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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