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安全驾驶常识
摩托车驾驶安全常识有哪些?
1.开车前
(1)认真检查车况,不要乘坐带病车;
②身体不适不要驾驶摩托车;
③服药后不要驾驶摩托车;
④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
⑤驾驶摩托车前,一定要戴安全帽,穿显眼的紧身衣服,便于操纵,增加驾驶员的注意力。
2.一边开车
①保持良好的情绪和心理素质,专心开车;
②不要开赌气车和“英雄”车;
③保持匀速,尽量向右行驶;
④减少突然加速和急停,防止突发情况;
⑤通过前一定要在路口换挡减速,确保安全;
⑥遇到绕行时,一定要减速防止侧滑(此时禁止使用前刹车,否则车辆很容易失控飞出);
⑦超车时打开转向灯,确保安全超车,不要紧贴被超车车辆;
⑧雨天地面摩擦阻力小,制动距离相对较长。一定要减速慢行,制动操作要轻柔,避免锁死和脱落;
⑨夜间行车因可视距离短,一定要减速并开启夜间行车灯以吸引行人和车辆的注意;
⑩驾驶感觉异常的摩托车,一定要停车检查。
3.停车后
①检查照明、电器是否有异常;
②发动机有无漏油或异响;
③关闭电路,锁车;
④关闭油箱开关;
⑤停车,最好用中心支撑停车,减少轮胎负荷,延长轮胎寿命;
⑥远离火源,不要在摩托车点火口附近吸烟。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侧式轻便摩托车和普通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10万公里的轻便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侧面轻便摩托车,以及累计行驶里程8万公里的普通轻便摩托车;
(2)使用寿命为8-10年的轻便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侧面轻便摩托车,以及使用寿命为7-9年的普通轻便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车辆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4)摩托车油耗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型车辆出厂标准规定值的20%;
(五)经修理调整,仍未达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6)修复、调整或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声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第四条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后,按照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其使用年限可以延长,但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于使用年限延长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查次数。如果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应强制报废。
第五条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禁止上路行驶。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报废。
第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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