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在追究经营者责任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如经营者一个月内出现拒绝载客和其他违章行为车辆台次达到其营运车辆总数20%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三日至七日。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内出现单车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营运号牌;
2、新《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追究驾驶员责任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出租汽车驾驶员年内出现未按照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拒绝载客累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情形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3、对于拼客行为,《条例》规定“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方式招揽他人同乘”,并对违反者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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