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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细则(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细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05 01: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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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细则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都成为有车一族,但是随着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了,交通事故中最常见的就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其中交通肇事罪造成的伤害更多,处罚也就比危险驾驶罪高一些,那交通肇事罪量刑细则有什么内容呢?下面由法律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细则

法律对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的细则是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情节的恶劣性大小,可能会被处以拘役,也可能被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该情节比较恶劣,可能会被处以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如果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伤者遗弃到比较偏僻的地方的可能转化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中的加重情节

(1)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

(2)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

  三、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4)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6)严重超载驾驶的;

(7)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THE END

TAG:用车  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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