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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 连平县车管所新车上牌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11 03:46:08
The Beginning

连平县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符合国家机动车生产许可标准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摩托车; 2,申请注册登记材料合格齐全;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原件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原件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原件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4 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查验原件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5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原件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6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原件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7 拓印机动车车架号码及发动机号码

原件

2 2 纸质 申请人 8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原件

1 1 纸质 企事业单位(机动车检测中心)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连平分厅(网址://wsbs.lianp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机动车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机动车登记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机动车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机动车登记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连平县东江一号首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平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环节 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工本费、号牌工本费、登记证书工本费。 网上支付 支持 收费项目1 收费项目名称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收费标准 行驶证每本15元、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号牌工本费70元。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4]332号

第一(三)点?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4]332号

第一(二)点?(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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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用车  事故处理  交通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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